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870,000股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总股本622,874,77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870,000股后的621,004,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027,415.6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4,027,415.69元=621,004,778股×0.087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867388元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0.867388元=54,027,415.69元÷622,874,778股×10,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六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67388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总股本622,874,77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870,000股后的621,004,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027,415.6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固定,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的原则相应调整,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为准。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总股本622,874,77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870,000股后的621,004,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000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83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7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7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配方案发放年度为2023年度,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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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8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4,027,415.69元=621,004,778股×0.087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867388元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0.867388元=54,027,415.69元÷622,874,778股×10,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六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67388元/股。
2、根据《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当标的股票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事项时,将按下述公式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换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换股价。因此,调整后的换股价=调整前的换股价-每股派送现金股利=17元/股-0.0867388元/股=16.913261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后最终换股价为16.91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22号京山轻机工业园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联系人:陈文雯、朱玥雯
咨询电话:027-83320271
传真电话:027-83320271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