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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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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4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6月13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304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8)。

  一、进展情况

  五九集团经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申请,于2024年6月13日获得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07民初25号)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于2024年6月14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民终730号)。两审裁定书仅对起诉人(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裁定,为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一审、二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一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起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起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起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求中所涉及的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长焰煤资源探矿时发生的勘探费及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和利息的主张系依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相关内容所提出,而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已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二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07民初25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民终730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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