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5月21日,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当日收市,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中剩余回购股份0股。
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
1.2023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0,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合计分红金额为23,381,811.20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0,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9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当日收市公司回购账户持有回购股份为0股。
三、权益分派日期
1.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1日。
2.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及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2801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赵晓妮
咨询电话:029-83338888-8832
传真电话:029-83592658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安排的确认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