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裁熊伟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28,82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513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3,9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2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24,90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907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3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78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3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78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8,68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 %;反对1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1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雨翔、高鑫斌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