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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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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240,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37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14,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46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26,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05%。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26,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05%。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三)《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96,624,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10,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29%;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七)《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2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34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2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0%;弃权34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9%。

  (八)《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6,518,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4%;反对72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6%;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504,3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75%;反对72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880,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1%;反对3,359,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9%;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65,8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60%;反对3,359,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90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880,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1%;反对3,359,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9%;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65,8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60%;反对3,359,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90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880,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1%;反对3,359,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9%;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65,8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60%;反对3,359,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90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3,845,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85%;反对3,394,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5%;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31,2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172%;反对3,394,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9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十四)《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6,589,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7%;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57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0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

  (十五)《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7,02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90%;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2%;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57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0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

  (十六)《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6,623,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0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6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四、律师见证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金鑫、盖可欣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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