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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不再提取。截止到2022年末,公司累计法定盈余公积10.78亿元,为注册资本的56.1%,2023年公司定增股票32000万股,注册资 本达到22.41亿元,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48.1%,因此本报告期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母公司2023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40.81亿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4.08亿元,2023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138.14亿元。公司以2024年3月31日总股本2,241,573,493.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6.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24,269,975.24 元,占母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37.35%,占上市公司合并口径当年实现净利润的30.36%。按此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36.06亿元,占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40.35亿元的89.36%,符合《公司章程》关于不少于30%的规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中占100%比例,不送股、不转增。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已确定了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和分配总额,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目前不存在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41,573,4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6.1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3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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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沟大街1号
咨询联系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电话:0475-619699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