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9号)核准,同意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丰药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797,432,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发行数量17,974,32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7,43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169,690.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80,262,309.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8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2-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为便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公司旗下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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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元、赵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开户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