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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0,671,37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0,671,37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因2024年4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益昌”)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3,600股,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2,1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8,936,96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196,63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3名,分别为胡新荣、宋昌宁、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江投资”),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合计为70,671,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20%,限售期均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4月29日起上市流通(因2024年4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胡新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昌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春江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0,671,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2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因2024年4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胡新荣、宋昌宁及春江投资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益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新益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先生和宋昌宁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先生和宋昌宁先生自愿承诺:自2024年4月29日起的6个月内(即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承诺。如上述主体有违反承诺的情形,其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

  ■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人民币9,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9,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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