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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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24年3月28日15:00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2024年3月29日的交易申请,同样受上述申购限制。投资者成功提交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暂停接受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直销机构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申请。
(2)关于恢复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直销机构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在暂停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直销机构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直销机构的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
(4)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D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D 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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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D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D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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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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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费和托管费
D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 类、C 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D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D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D 类基金份额与每份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六)D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D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 类、C 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D 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3月29日起生效,D 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附件:《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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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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