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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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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3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0)。

  近日,公司完成了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8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包括直接担保或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适用期限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为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之前。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41)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尔佳信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额度为1,000万元,额度期限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1日;本次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6月21日。公司与交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创芯”)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本次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大为创芯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额度期限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本次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7月11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1

  4.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5.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工业控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汽车电子产品、工业自动控制产品及检测设备的软件开发、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的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与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与批发;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7.股权结构图

  ■

  8.与公司关系: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10.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3月23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

  4.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5.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半导体电子产品测试、晶圆测试,半导体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凭深福环批【2013】400019号批复生产);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及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图:

  ■

  8.与公司关系: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10.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行深圳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的债务人: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的债务人: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大为创芯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的债务人: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大为创芯给上海银行深圳分行造成的其他损失。

  6.保证期间:《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特尔佳信息、大为创芯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总计不超过18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2,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9%,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总余额为177,45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0%,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余额为117,850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为创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500万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已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应担保额度及余额均为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债务情形,对应的担保额度及余额均为0;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情形,对应的担保金额为0。

  六、备查文件

  (一)特尔佳信息与交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交行深圳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大为创芯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大为创芯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公司子公司近期归还银行借款的回执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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