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02,539,16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皖01民初1693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案件系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及占用资金损失2,539,167元(占用资金损失以200,000,000元为基数,自解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以上暂共计202,539,167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佰伍拾叁万玖仟壹佰陆拾柒圆)。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料采购协议》,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六氟磷酸锂(LiPF?)及碳酸亚乙烯酯(VC)。双方约定了2022年上述物料的采购量,具体供货主体、购货主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技术标准等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为准。双方可指定各自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具体购销订单的签约和履约主体,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转让、授权给控股子公司。采购价格以供方当月市场定价为基准,双方友好协商。同时原告按照在2022年1月支付了预付保证金合计20,00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货款均已结清,未抵扣预付保证金,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现早已界至,但被告未返还预付保证金。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此前公司已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详见公司于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