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10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涛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4,39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000,000股的59.1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3,85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000,000股的52.5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540,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000,000股的6.583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2,000,000股的0.0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4,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7%。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0,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86.0041%;反对1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3.9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0,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86.0041%;反对1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3.99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黄巧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