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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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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9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4日公告,会议资料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出差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经与各位董事沟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同意由董事陈翠容女士代为主持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龚文旭先生负责,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荣和丁婧雅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推举股东代表张志凤和丁婧雅律师负责计票,股东代表蔡红和刘荣律师负责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荣、丁婧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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