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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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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100.00万元、人民币8,5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66,910.00万元、人民币25,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86,91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4.8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6,91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0.84%,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5,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8,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3年12月29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

  注册资本:柒亿圆整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30381-02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承兑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限期限内,向承兑申请人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月,即从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银行承兑汇票;本金数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86,91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4.8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6,91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0.84%,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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