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津厚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津立德”)(上述主体合称“转让方”)保证向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或“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00.0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834,000股。
● 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一致行动人,且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述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8日,转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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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清津厚德、清津立德为华海清科员工持股平台,且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述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华海清科总股本的5%,上述主体非华海清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转让方清津厚德、清津立德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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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是指截至2023年12月8日转让方所持华海清科股份的数量、比例,“转让后持股比例”是指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所持华海清科股份的比例。清津厚德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4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到期收回华海清科股份828,440股,占华海清科总股本的0.52%,已无对外出借股份;通过本次询价转让实际转让华海清科股份752,364股,占华海清科总股本的0.47%。清津立德于2023年12月14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到期收回华海清科股份753,940股,占华海清科总股本的0.47%,已无对外出借股份;通过本次询价转让实际转让华海清科股份81,636股,占总股本的0.05%。综上,清津厚德、清津立德持股数量相比2023年12月8日增加。
注2:因四舍五入,“转让后持股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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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询价过程
股东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3年12月1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华海清科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331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104家、证券公司79家、保险机构50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4家、私募基金80家、期货公司4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3年12月13日7:00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4份,均为有效报价。经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期间,截至2023年12月22日11:00追加认购结束,组织券商收到《追加申购单》合计5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9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6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200.0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83.40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