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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7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管辖。

  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公司2023年11月24日收到莱山区法院《公告》【(2023)鲁0613破2号】,莱山区法院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东方海洋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7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62)。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3年12月18日9时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于当日下午收到管理人表决结果通知,现将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管理人作《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二)管理人作《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查情况的报告》;(三)管理人作《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四)管理人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未表决的债权人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线上表决。

  二、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分组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其中,同意7家,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总债权人数的87.5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69,672,316.33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89.37%。

  二、普通债权组

  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624家,其中,同意509家,占普通债权组总债权人数的81.57%;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680,058,915.66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8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7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向莱山区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13破2号之一】,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2)。

  四、风险提示

  1.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目前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可能存在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7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5.会议的召集人: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6.会议主持人:公司管理人刘忠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5人,代表股份395,865,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219,511,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8人,代表股份176,354,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1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0人,代表股份184,272,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76,568,3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2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7人,代表股份107,704,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400%。

  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864,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37%;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214,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51%;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1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00%;反对3,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9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767,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77%;反对3,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0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362,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50%;反对3,5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4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769,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87%;反对3,5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9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222,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98%;反对3,5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3%;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629,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31%;反对3,57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84%;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9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5%;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4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3%;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9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5%;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4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3%;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06,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56,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9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06,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56,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9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与曲丽尧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636,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5%;反对5,1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2%;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86,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4%;反对5,1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0%;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高丽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82,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80%;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2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32,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20%;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2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660,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90%;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2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10,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44%;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2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9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5%;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4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3%;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513,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79%;反对5,2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5%;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19,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952%;反对5,2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69%;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7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山东东方海洋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重整程序。

  2、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莱山区法院管辖。

  一、重整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公司2023年11月24日收到莱山区法院《公告》【(2023)鲁0613破2号】,莱山区法院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东方海洋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7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8)。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并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59)。公司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2023年12月18日,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告:2023-170),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了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莱山区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本次《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莱山区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且债权清偿顺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该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资人组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亦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程序合法。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可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中可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并未损害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利益。综上,《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且得到各表决组高票通过,依法可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对公司2023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目前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可能存在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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