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先生:
因你操纵“丽岛新材”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817,596.32 元,并处以214,087,981.60 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49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 021-68601588/6860183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決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