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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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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 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暨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严奇。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严奇先生与阮仕海先生、黄勤女士、朱国有先生、邵燃先生、朱宏大先生、张广易先生、丁立先生、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0月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与严奇先生一致的行动,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后3年。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严奇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2月16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严奇先生与阮仕海先生、黄勤女士、朱国有先生、邵燃先生、朱宏大先生、张广易先生、丁立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与严奇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因此公司确认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与严奇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6日到期后解除,沈稚辉先生、齐向华先生、井鸿翔先生、庞韵华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严奇先生与阮仕海先生、黄勤女士、朱国有先生、邵燃先生、朱宏大先生、张广易先生、丁立先生(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12月8日续签了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一般约定

  1.1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与甲方一致的行动。

  1.2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

  1.3 各方确认,自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以来,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甲方保持了一致的行动。

  1.4 本协议各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基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时,应与甲方保持一致。

  1.5 本协议各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得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6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任意一方均不得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或其他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或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其他任何股东或其他主体行使,也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提案权一致

  2.1 如本协议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甲方同意后,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2 如经与甲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就本协议任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甲方不同意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相关提案的,本协议任一方应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条 表决权一致

  3.1 本协议各方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前须与甲方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各方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前须与甲方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2 如果本协议各方根据前款约定经与甲方充分沟通协商后,就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按照甲方的意见为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3.3 为保证本协议第3.1、3.2款的规定得以执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本协议各方填写好表决票后,应先将表决票提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协议各方的表决意见均与甲方一致后,再由甲方将协议各方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董事会、股东大会收票人。

  3.4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本协议各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与甲方不一致的情形,则本协议各方应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将表决票退还给本协议各方,本协议各方应重新按本条第3.1款、3.2款和3.3款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四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委托授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本协议各方均应出席现场会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网络投票方式对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五条 股份减持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意一方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均需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告知甲方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甲方及董事会办公室确定符合减持规定且同意减持后,方能根据规定减持。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发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有效期

  8.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2023年12月17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为任意一方或多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本协议各方仍持有公司股份的期间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若任意一方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减持完毕,则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但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具有约束力。

  8.3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的后续处理进行友好协商,并根据协商情况届时重新签署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8.4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自动废止,关于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四、权益变动情况

  原协议到期前,原一致行动人、无锡华航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航科创”)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914,043(截至2023年12月8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注:①华航科创为严奇先生控制的持股平台。

  ②以上持股比例以公司2023年12月8日总股本258,382,608股计算。

  ③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原协议期限届满后,新一致行动人、华航科创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963,043(截至2023年12月8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注:以上持股比例以公司2023年12月8日总股本258,382,608股计算。

  五、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由36.73%变更为32.11%,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能够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09日

  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2,314,04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2,314,04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亚科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7号),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600,000股,并于2020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93,782,608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58,382,60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9,444,52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8,938,079股。

  2021年6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2,235,471股限售股上市流通;2021年12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对应股份数量为101,468,565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对应股份数量为6,460,000股)共计107,928,565股上市流通;2022年12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6,460,000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3名,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92,314,04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35.7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2月18日(因2023年12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作为公司董事长,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8)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明细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无锡华航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航科创”)的普通合伙人,严奇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华航科创3.33万元出资,享有华航科创的利润分配比例为0.3319%,华航科创直接持有航亚科技10,033,300股股份,占航亚科技总股本的5.1776%。本人承诺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华航科创的合伙份额,也不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变相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华航科创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

  (2)本人承诺在华航科创持有航亚科技股份期间持续担任华航科创的普通合伙人,不退出华航科创也不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3)本人确认华航科创的其他合伙人(张丽君、薛新华、张广易、朱静洁、丁立、黄勤、贺明、庞韵华)中不存在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与实际控制人严奇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朱国有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明细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作为实际控制人严奇的一致行动人及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邵燃、齐向华、沈稚辉、朱宏大、黄勤、张广易、阮仕海、井鸿翔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具体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作为实际控制人严奇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邵燃、齐向华、丁立、庞韵华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具体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相应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2,314,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因2023年12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根据《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严奇作为华航科创普通合伙人以及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前述承诺以及华航科创的合伙人构成和利润分配约定原则,华航科创所持首发前股份10,033,300股中,2,6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已于2021年12月16日上市流通,7,433,30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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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责任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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