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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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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公告编号 :临2023-07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连云港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如下:

  ■

  王展及周新华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

  2、本人在前述时点买卖连云港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及本次重组方案等内容或相关信息,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上述声明如有虚假,连云港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杨光就其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

  “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近亲属未曾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亦不存在本人向近亲属告知内幕信息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自查报告、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自查报告、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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