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3-53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至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控中心2106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世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4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人,代表股份 1,351,623,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763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283,80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965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67,818,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980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启发、陈凯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续聘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49,787,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1 %;
反对 1,6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9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994,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29 %;
反对 1,6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8 %;
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3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51,214,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
反对 4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421,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5 %;
反对 4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5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33,678,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3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7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9,88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37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63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33,678,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3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7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9,88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37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63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33,678,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3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7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9,88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37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63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33,678,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3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7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9,88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37 %;
反对 17,945,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63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启发、陈凯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致: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启发、陈凯(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1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中南股份管控中心2106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世平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22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14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283,80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65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2名,代表股份67,818,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80%,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吴琨宗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高级副总裁李怀东、邵林峰、程晓文因个人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9,787,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1,6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994,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29%;反对1,6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8%;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1,21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4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21,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5%;反对4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67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88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37%;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67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88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37%;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67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88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37%;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67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88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37%;反对17,9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黄启发
陈 凯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