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
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00万元到-4,2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经查,你公司在存货出现减值迹象时,未及时审慎判断相关减值计提对公司业绩盈亏变化的影响,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学敏,财务总监卢现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