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刘年新先生持股数量发生变动,经与股东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沟通后知悉,因刘年新先生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协议约定购回股票,质权人国信证券按照协议约定对刘年新先生违约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处理。
一、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票情况
(一)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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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被强制执行的原因
因刘年新先生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协议约定购回股票,质权人国信证券按照协议约定对刘年新先生违约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处置。
(三)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强制执行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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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强制执行前持有的股票”数据为《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被动减持暨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中“本次减持后持有的股票”数据。“有限售条件股票”为刘年新先生因公司董事长身份而导致的高管限售股。
二、本次被强制执行后导致股票解除质押的情况
(一)股票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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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累计被质押情况
解除质押后,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所持质押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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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情况
因刘年新先生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协议约定购回质押股票209,440,000股,国信证券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涉及违约的质押股份进行强制执行,国信证券已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共计处置了公司股票22,323,383股,现可能对剩余质押的187,116,617股股票进行处置,具体处置股数和处置时间国信证券未明确告知。本次可能处置的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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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刘年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23年刘年新先生可被强制执行数量为97,426,295股,占公司2023年10月30日总股本比例为5.5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刘年新先生累积减少股票57,463,383股,占公司2023年10月30日总股本比例为3.27%,所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国信证券借款。
四、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刘年新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年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2,241,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1%;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37,923,095股,占公司股票总数的19.24%;其中,刘年新先生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194,021,72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8.40%。
五、本次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强制执行的具体安排
1、强制执行原因:刘年新先生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协议约定购回股票,质权人国信证券将对刘年新先生已违约的股票进行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后送转股、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3、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87,116,617股,具体以实际可卖数量为准。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执行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强制执行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强制执行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刘年新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强制执行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强制执行股份的数量则进行调整。
4、强制执行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于股份被强制执行,因债权人的原因可能将无法按照减持细则的约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
5、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6、强制执行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刘年新先生质押股票被强制执行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规定,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为控股股东刘年新先生在2017年质押于国信证券,该股份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次强制执行的期间未超过3个月。综上,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不违反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相关风险提示及说明
1、本次强制执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时间、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刘年新先生被强制执行所获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其在国信证券的贷款。
3、刘年新先生股票质押所获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市公司,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质押的股票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5、刘年新先生所持股票本次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公司股票337,923,095股,占公司股票总数的19.24%。
6、在本次强制执行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刘年新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22日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洪涛股份
股票代码:002325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年新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远芬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股份变动: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东质押股票被国信证券强制执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洪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洪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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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刘年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092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刘年新先生最近五年担任洪涛股份董事长。
(二)陈远芬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142519620303***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陈远芬女士最近五年未担任洪涛股份董事、监事、高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刘年新先生与陈远芬女士为配偶关系,为法定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东质押股票被国信证券强制执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质押股票被国信证券强制执行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年新及陈远芬共计持有洪涛股份395,386,478股,占当时洪涛股份总股本的24.76%。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年新及陈远芬共计持有洪涛股份337,923,095股,占当时洪涛股份总股本的19.2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自前次收购报告书(2022年7月11日)起,其拥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债券转股导致的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6号”文核准,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发行了1,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537号”文同意,公司12亿元可转债于2016年8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洪涛转债转股期为2017年2月6日至2022年7月28日。截至2022年7月28日,“洪涛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490,954,257.00股。
(二)协议转让
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过户完成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年新先生与曾富及国信证券签订了的《股份转让协议》,刘年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曾富转让洪涛股份(证券代码:002325)3,51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00%),以偿还其在国信证券部分质押融资贷款,降低股票质押风险。
协议转让完成后,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0,246,478股,占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756,514,205股的20.51%。
(三)被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3日及2023年11月2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被动减持暨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因刘年新先生与国信证券就股票质押贷款延期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年新先生部分质押股票被国信证券实施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数量为22,323,383股,占2023年10月30日公司总股本的1.2709%,所获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其在国信证券的贷款。
被强制执行后,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7,923,095股,占2023年10月30日公司总股本的19.24%。
综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合计持股比例由24.76%减少至19.24%,合计持股比例减少5.5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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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数据为刘年新、陈远芬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的数据。“有限售条件股票”为刘年新先生因公司董事长身份而导致的高管限售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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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数据来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2023年11月21日的数据。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年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远芬女士质押股份321,156,617股,占其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5.0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28%。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因股权协议转让和质押股票被国信证券强制执行导致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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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格中比例总股本基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2023年10月30日股本。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年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远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3年11月2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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