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公司持有的嘉华信息100%的股权、12,700万元及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同时为了避免在撤销申请受理后,法院裁定作出前,公司的利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公司将在法院受理裁决撤销申请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该裁决。但撤销裁决申请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尚不确定,若被强制执行,根据本次裁决结果,以及以前年度对有关损益的处理,预计对本期损益将产生总额约为7,000万元的损失。本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1执1499号《执行通知书》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刘英魁方”)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202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本仲裁事项的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2023-28、2023-43、2023-44、2023-52、2023-53、2023-54)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1执149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起,涉案总金额约为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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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同时为了避免在撤销申请受理后,法院裁定作出前,公司的利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公司将在法院受理裁决撤销申请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该裁决。但撤销裁决申请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尚不确定,若被强制执行,根据本次裁决结果,以及以前年度对有关损益的处理,预计对本期损益将产生总额约为7,000万元的损失。本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为了充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基于仲裁裁决确认刘英魁方与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的事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依法向刘英魁方追索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过程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刘英魁方购买嘉华信息股权事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关于核准茂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刘英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7号)予以核准。对于上述经行政许可程序核准发行的股份如何处置,本公司将另行向刘英魁方通知。对于因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解除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协议解除后刘英魁方返还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全面评估后,依法要求刘英魁方予以赔偿,努力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京01执1499号。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