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具体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的议案》,将变更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北京华素向宁波银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北京华素向盛京银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浦发银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0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7,506,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5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4,1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405,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司洪伟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1.00关于公司和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威海市商业银行申请敞口额度8,000万元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8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4%;反对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79,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8%;反对1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0关于公司为山东华素向烟台银行申请敞口额度2,000万元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8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4%;反对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79,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8%;反对1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3.00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505,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04,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齐佳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主持股东大会的推举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