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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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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园A栋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龙发先生因出差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经出席会议董事一致通过,同意推举董事李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五)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

  (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

  (三)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四)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

  ■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现场会议1人,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4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现场会议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部分实施内容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释:上述表格中的“所占比例”是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郑俊生、周雨翔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301191,证券简称:菲菱科思)股票交易价格在2023年9月8日、9月11日、9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现场及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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