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2,140,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51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21,811,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2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2,604,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2,27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2%。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1,823,2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3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287,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0%;反对3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