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3-08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范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龙、龙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3-082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OA系统公示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告日,公示时间已超过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
2、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