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进展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民事上诉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和其全资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与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龙区管委会”)就合同纠纷在法院一审判决后,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申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2023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057、2023-091号公告。
(二)上诉请求
1、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的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如下:
①由经开区管委会向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支付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与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实际摘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111,322,200元以及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②由经开区管委会向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支付因其延期支付土地收储款产生的利息36,140,145.47元以及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③由经开区管委会向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支付产业扶持资金85,400,000元以及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④由经开区管委会限期完成北欧小镇一期住宅和一期商业用地中剩余未拆迁土地(包括化工厂)的拆迁工作,将净地交付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并支付计至其实际完成之日止的违约金;
⑤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本案全部律师费用20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
2、经开区管委会的上诉请求:
(1)撤销株洲中院(2022)湘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负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74.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10%。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上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民事上诉状》;
2、经开区管委会《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