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及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公司”、“被告”或“反诉原告”)于2016年7月与北京中科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电”、“原告”或“反诉被告”)签署《荣之联北京市酒仙桥电子城A6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能合同》(以下简称“《供能合同》”),中科中电自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为公司自有办公楼宇提供供电、供暖、供冷相关能源服务。中科中电与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立案。中科中电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固定资产投入和预期供能收益等经济损失4,576万元(不含诉讼费);公司应诉要求驳回原诉并提出反诉请求,认为中科中电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能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16万元及逾期完成系统发电并网违约金。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分别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内容如下:
1、判令双方签订的《供能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
2、荣联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科中电损失31,311,535.66元;
3、荣联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科中电采暖代管费用78,877.6元;
4、荣联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科中电供冷费差价8,360,685.34元;
5、驳回中科中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荣联科技全部反诉请求。
如荣联科技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荣联科技负担案件受理费270,579元和反诉费73,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5,964.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95%。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对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