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吴满平的诉讼请求。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2份案件(请见公司公告临2022-120号),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撤销(详见公司临2023-020号公告);法院已对其中2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之前对其中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终审判决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详见公司临2023-065号公告),近期又对另外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即本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8月18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曙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6民终1422号】,现就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做如下公告:
一、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终审判决的(2022)辽0604民初916号案件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发布的公告(临2023-032号)。
一审判决后,吴满平和公司均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均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4民初916号一审民事判决,改判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目前,二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上诉人吴满平、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吴满平、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其他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2份案件(请见公司公告临2022-120号),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撤销(详见公司临2023-020号公告);法院已对其中2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之前对其中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终审判决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详见公司临2023-065号公告),近期又对另外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即本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此前对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案件做出的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临2023-065号公告),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生效,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已发生变更(详见公司临2023-066号公告)。本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其他案件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6民终1422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