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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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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23年3月28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未识别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山胞弟刘红山为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和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认定其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董事长刘鹏达、总经理魏亮、董事会秘书刘飞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查看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和2023年4月18日分别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详情请查看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2023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202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2023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并及时将书面回复材料报送深交所。详情请查看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1日分别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4、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本报告期内,公司对符合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除限售,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508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92%,上述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6月15日。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达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9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鹏达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全体董事认为:《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2、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就17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2871000股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锁。

  公司董事魏亮、马宝亮、边同乐、刘飞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3、以9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1名已离职已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同意公司将其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9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贺钢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全体监事认为:《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

  2、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1,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849%;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人调整为178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178名激励对象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5、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7、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10、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2、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5月9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4、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6月10日;截至2023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三、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871,000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9.6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49%。具体如下:

  ■

  注:激励对象中的高管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3,24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人调整为178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178名激励对象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7、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10、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2、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5月9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4、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3,24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因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00股需回购注销,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 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字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7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00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90,820,000元减少为490,808,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23年8月19日-2023年10月2日

  2、申报地址: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

  3、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4、电话:0319-8869260

  5、传真:0319-8869260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2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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