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5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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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马朝辉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4,378,608,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96,584,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782,024,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1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8,098,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4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1,522,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8%;反对4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4%;弃权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立森田洋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517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叶立森律师、田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3年7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项,为: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2023年8月18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3,596,584,388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38.6936%,包括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154股,占总股份的0.0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名,代表股份782,024,125股,占总股份的8.4134%,包括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782,024,125股,占总股份的8.4134%。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59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4,378,608,513股,占总股份的47.1070%,包括中小股东56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782,032,2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13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议案一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一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叶立森 田洋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