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据港”)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9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361,49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692,149,095.40元。
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代收募股缴款,实际收到缴纳的筹资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1,668,459,008.06元(已扣除财务顾问费和承销费人民币23,690,087.34元)。并于2020年9月14日由中信证券汇入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310066580013001747883的人民币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1,692,149,095.40元扣除公司为发行股份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承销费、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5,445,740.25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416,379.41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24,029,36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6,703,355.15元。
上述资金于2020年9月14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55号《验资报告》。公司收到中信证券缴纳的筹资资金净额人民币1,668,459,008.06元,实际支付了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72,615.64元,与《验资报告》披露的中介费及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755,652.91元的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983,037.2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7,686,392.42元。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司首次募集资金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情形。
2020年9月23日,数据港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数据港、杭州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数据港”)、中信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数据港、北京云创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创”)、中信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3年8月8日,数据港、廊坊市京云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数据港、廊坊市沃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银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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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情况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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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全部转至公司基本账户,转出后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0。
为便于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于2023年8月18日办理上述两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数据港、杭州数据港、中信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终止;数据港、北京云创、中信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