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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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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8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139)。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20.85元/股调整为20.66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8,683,6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最高成交价格为13.0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9.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4,755,905.7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及调整后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1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9日-12月30日,2023年1月3日-1月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85,043,127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1,260,781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公司目前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8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回购事项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139)。

  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683,666股后的股本1,614,640,9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06,781,780.12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注: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2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8,683,666股后的股本1,614,640,948股为分配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的原则,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306,781,780.12元。

  按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税)=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10=306,781,780.12元÷1,623,324,614股×10=1.889836元。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306,781,780.12元÷1,623,324,614股=0.1889836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1日)收盘价-0.188983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一)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原因及计算过程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20.85元/股调整为20.66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26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2、具体测算

  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为20.85元/股。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时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8,683,666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数量为1,614,640,948股;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上述公司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306,781,780.12元÷1,623,324,614股=0.1889836元/股。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20.85元/股-0.1889836元/股)+0×0]÷(1+0)=20.66元/股(舍尾,保留两位小数)。

  (二)预计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20.66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8,402,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981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201,3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909%。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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