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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7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于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并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6人,实际参加监事6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经书面和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8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并于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23日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内,如对激励对象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3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2、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

  5、本次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示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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