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600万元至45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960.55万元。你公司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