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进出口”),得邦进出口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45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得邦进出口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87.76%,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期限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农业银行东阳支行前述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质押担保,并于2023年7月26日与农业银行东阳支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3月9日和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担保。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和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已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将浙江得邦车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车用照明”)的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剂至得邦进出口,本次新增调剂,调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公共照明”)担保额度5,000万元至得邦进出口。本次调剂完成后,公司对得邦车用照明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公司对得邦公共照明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总额为64,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万元。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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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54226582D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48,680.25万元,负债总额130,474.64万元,净资产18,205.61万元,营业收入321,907.82万元,净利润1,471.78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81,954.35万元,负债总额 163,686.42万元,净资产18,267.92万元,营业收入72,518.22万元,净利润39.81万元(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出质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
担保期限:3年
担保金额:6,000万元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单位定期存单出质。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行情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9,500万元(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含本次披露的6,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89%,其中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9,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89%。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7月27日
●报备文件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3310072023000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