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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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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4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49,629,5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已立案,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2023)京0108民初16530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能源科技公司诉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林斯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返还原告技术服务费共计19,625,000元(大写:壹仟玖佰陆拾贰万伍仟元)的债权;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返还原告款项共计¥30,004,500元(大写:叁仟万肆仟伍佰元)的债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工艺系统图、工艺设备图纸、设备安装图纸等工程图纸和资料;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二)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注册成立。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申32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55号决定书,确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后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8月8日,被告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报告》(2020)柯林破管字第047号,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后原告向被告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9月22日,被告管理人作出《债权异议复核通知书》(2020)柯林破管字第50号,对原告申报的债权经复核后不予确认。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上述《债权异议复核通知书》,原告认为该通知书不予确认债权不当,事实和理由具体如下:

  原告将100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采取EPC总承包模式发包给被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工艺设计与工程设计管理合同》、《生产系统工艺设备采购、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保密协议》等7份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项目建设工程,包含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

  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设备采购、安装与技术服务合同》,工程项目三次试运未成功,则视为项目失败。截至目前,原告于2015年对本项目累计进行5次调试试车,均未成功,被迫停止调试试车。

  根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第7条、第16条,由于被告的专有技术原因导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标准,被告应退还向原告收取的全部技术服务费。同时依据《关于100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追加设备代购费及技术服务费的补充协议》,截至柯林斯达破产清算之日,原告共支付其技术服务费19,625,000元,原、被告在《能源科技与柯林斯达往来一览表》中对相关金额予以了确认。

  另依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设备采购、安装与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格与第四条支付条款之约定,及2016年12月16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关于与柯林斯达对账情况的说明》,被告应返还合同超付款项27.56%部分即30,004,500元。

  由于柯林斯达未能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该工程不仅无法验收,原告也无法通过图纸资料知悉工程实际的进度,并在工程项目的转化上进一步决策。在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该项目一直无法产生经济收益。遂原告需要被告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图纸等资料交付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立案,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的参股公司。2020年9月27日,新大洲投资受让山东国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50%股权后其变更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经营管理。

  六、备查文件

  1、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李东卿、邹智伦、欧阳小兰、张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3、赵岳平、左进、黄秋萍、薛海军、朱如华、宋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4、盐城中立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仲裁案之《执行通知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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