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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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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3-05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6月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提供如下担保:

  ■

  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37.80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5月8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3年6月,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54亿元。2023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6.39亿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对象及额度范围。

  二、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文件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与承租人新疆宜化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DZL-A-2023-067-SHHZ),约定双方以5亿元租赁成本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向信达租赁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函》,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抵押合同等主合同项下权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主要内容为:

  1.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和方式

  2.1本保证函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信达租赁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包括首期租金以及首期租金以外的每期租金)、租赁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信达租赁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利率变化或租赁成本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2本保证人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信达租赁所主张的上述第2.1条范围内款项总额的35.597%。

  3.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止。

  (二)公司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文件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租赁”)与承租人新疆宜化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光大金融租赁(2306)回字第22-00006号),约定双方以3亿元租赁本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与光大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等主合同项下权利提供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1.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中甲方的保证份额为35.597%,甲方按保证份额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乙方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且本保证是甲方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2.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风险抵押金、名义货款、其他应付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签署的担保文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峡分行”)与新疆宜化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23年峡中银授字16号),约定中行三峡分行向新疆宜化提供2.78亿元授信额度。公司与中行三峡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等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870.221万元。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新疆宜化股东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后续融资及信用评级,需控制对外担保额度,不再为新疆宜化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同比例担保。为支持新疆宜化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64.403%的比例为新疆宜化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新疆宜化其他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64.403%的比例为新疆宜化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公平、对等,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新疆宜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整体担保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12,784.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9.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12,959.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6.92%;担保债务未发生逾期。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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