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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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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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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27日以专人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发出了此次董事会相关议案。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至6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出席会议情况

  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

  四、会议决议

  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全新一代F150猛禽服务合同》。

  由于福特汽车公司(“福特”)持有本公司3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是福特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对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吴胜波先生、Ryan Anderson先生和熊春英女士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此议案。

  本议案详情请参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请参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27日至6月30日以书面表决形式审议批准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服务合同》。

  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

  由于福特汽车公司(“福特”)持有本公司3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是福特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对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吴胜波先生、Ryan Anderson先生和熊春英女士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此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上海信息大楼36层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法人代表:Shengpo Wu(吴胜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福特中国”)是福特汽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福特汽车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

  经查询,福特汽车公司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产品指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整车以及用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的零部件和附件以及适用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的衍生服务产品。

  (2)福特中国委托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在中国市场内提供服务,包括计划并实施针对合同产品的营销、销售、服务以及合同产品服务合作商网络建立和管理。

  (3)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就服务合同中所列事项定期向福特中国收取涉及的相关费用。

  (4)本合同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直至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整车产品生命周期时间结束。

  注:上述向福特中国收取的服务费用年度金额预计约人民币3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等。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协议中的服务费为协议定价,价格通过成本核算、报价、双方谈判来确定。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助于提升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建设并增加公司收入。

  六、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与福特汽车公司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7252万元人民币;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2873万元人民币。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余卓平、陈江峰和王悦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服务合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已知晓会议内容;

  2、我们详细了解了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经过认真地审查,我们认为相关协议中的约定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是公平、合理的。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全新一代福特F150猛禽服务合同》的独立意见。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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