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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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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2023-043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实施回购股份计划,截至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回购股份专户共持有17,165,1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9%。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计划在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9月23日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9,300,657股的已回购股份,总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在减持期间内通过回购专户减持4,65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减持后,公司回购专户剩余持有12,514,8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9%。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根据规定在减持期间内减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披露进展公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减持期间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将按照规定和减持计划要求在减持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适时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是否可按期完成减持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2023-044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斯林”)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分别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提示性公告(2023年1月20日)前6个月至《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5月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自查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核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派斯林股票情况

  ■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自然人已分别出具说明与确认函,具体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派斯林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派斯林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派斯林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本人对该说明及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相关机构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公司自查结论

  经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人员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在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派斯林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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