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台冰先生(过半数董事推举)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数1,095,87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64.578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76,92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3.99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18,951,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0.5812%。
(2)公司部分董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以下表决结果统计百分比数据如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94,620,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弃权的股份数16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2、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股份数1,094,785,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
反对的股份数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弃权的股份数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9,251,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42%;
反对的股份数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56%;
弃权的股份数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94,620,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弃权的股份数16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4、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094,620,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弃权的股份数16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94,78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5%;
反对的股份数1,0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弃权的股份数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9,249,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67%;
反对的股份数1,0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30%;
弃权的股份数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94,785,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
反对的股份数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弃权的股份数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7、审议通过《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1,094,620,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1,06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弃权的股份数1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芷茵、陈宇琪;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