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优化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更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3年5月16日(含)起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方案

  目前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调整为:

  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6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5%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修订。

  原表述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修改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6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5%

  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从港股通范围合资格证券中选取符合大消费主题的不超过50家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大消费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及基金合同修订事宜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www.zr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咨询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的公告

  根据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的《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原定开放期为2023年5月4日(含该日)至2023年5月17日(含该日)。

  为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做好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根据《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15日提前结束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当日及之前的有效申购、赎回及转换将予以确认,自下一交易日即2023年5月16日起(含当日)不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zrfunds.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或010-56517299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5月15日

  送出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0-95%,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3)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4)此外,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重点投资新机遇相关股票,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2、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5)汇率风险、(6)其他风险。

  3、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基金管理风险、(2)管理风险、(3)交易风险、(4)流动性风险、(5)运营风险、(6)道德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中融基金官方网站[www.zr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