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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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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1         证券简称:中宠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债券代码:127076               债券简称:中宠转2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11日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路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忠礼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8,173,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796%。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3,098,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074,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184,0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26%。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9,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074,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5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4,163,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17%;反对4,009,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549%;反对4,009,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4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8,16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8,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9%;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7,405,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0%;反对76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6,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91%;反对767,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24,27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70%;反对3,900,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3,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36%;反对3,900,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8,14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5%;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1,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9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同意50,267,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581%;反对4,01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341%;弃权1,168,6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8%。

  关联股东烟台中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0%;反对4,011,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740%;弃权1,168,6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44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5,43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关联股东烟台中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超、黄彦宇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2日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46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在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路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郝忠礼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人,代表股份128,173,23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合计8人,代表股份5,184,0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762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6%;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61%;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2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6%;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61%;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2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6%;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61%;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2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163,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717%;反对4,009,6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2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6549%;反对4,009,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7.34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7,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7%;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8,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93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05,4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010%;反对767,8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9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5.1891%;反对76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1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272,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570%;反对3,900,3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4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3,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7636%;反对3,90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23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6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40,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45%;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1,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92%;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3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67,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6581%;反对4,011,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2341%;弃权1,168,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078%。关联股东烟台中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820%;反对4,01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7.3740%;弃权1,16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5440%。

  1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36,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5%;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9%;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6%。关联股东烟台中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17%;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61%;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22%。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龙海涛

  经办律师:郑超   黄彦宇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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