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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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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3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4月20日、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2023-031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4月20日、4月28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1人,共持有380,786,85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2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26,325,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54,461,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352,017,164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33%。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8,769,69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4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殊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2。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80,77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2,332,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2,01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76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9,7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1,08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1,256,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408%,反对1,08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5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0,93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21%;反对1,08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0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76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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