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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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荣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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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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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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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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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未决诉讼的情况:
1、与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相关的诉讼
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涉及金额:8500万元。详见2021年4月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0 号)。
上述诉讼起因与大东工贸在通化起诉的案件事由一样。大东工贸在通化起诉公司的案件一审、二审,公司均为胜诉。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
截止本期末,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本公司认为由于吉林省高院已经认定本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的重复起诉不会影响本公司对大东工贸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因此,本公司对大东工贸不存在担保、还款责任。
2、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相关的诉讼
(1)南京华讯基于其对江苏翰迅的债权,在通化中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向其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涉及金额5,000万元。详见2021年5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47号)。
(2)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件,南京华讯要求撤销江苏翰迅放弃对本公司债权的行为,涉及金额2.35亿元。详见2021年7月6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9月2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69号)、《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2-042号)。
针对公司与江苏瀚迅的相关纠纷,公司及相关主体已经与江苏翰迅达成和解,明确了公司不是相关借款的用款人,以解除上市公司相关违规担保,同时也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初588号之二),法院准许原告江苏翰迅撤诉。同时相关方已经向江苏翰迅提供了履约保证措施,和解已经生效,公司不再对江苏翰迅相关借款承担担保、还款责任。详情请见2021年3月2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1-020号)。
本公司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江苏翰迅并没有放弃债权、怠于清偿债务,而是在原《借款协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相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没有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会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截止本期末,南京华讯在宿迁中院起诉公司案件,一审公司胜诉,二审尚未开庭;南京华讯在通化中院起诉公司和江苏翰迅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同时基于上述情况,本公司认为南京华讯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低。
3、与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的仲裁
公司涉及大连鼎华在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涉及金额3.063亿元。详见2022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2-045号)。
截止本期末,案件已开庭,尚未裁决。
4、与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四川泰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诉讼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号民初962号应诉通知书。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截止本报告报出日上述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号民初1016号应诉通知书。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截止本报告报出日上述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6538号应诉通知书。四川泰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截止本报告报出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涉及与南通泓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仲裁事项,公司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寄送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962号《裁决书》和(2022)沪贸仲裁字第0963号《裁决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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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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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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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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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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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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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