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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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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15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4月21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6、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0,748,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1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7,02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28,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48,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28,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13%。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议案1.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2. 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3.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4.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5.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6.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7.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议案8.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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