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证券代码“603185”保持不变

  ●本次证券简称变更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终核准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由“上机数控”变更为“弘元绿能”,公司证券代码“603185”保持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

  公司成立于2002年,前期主要产品为光伏专用设备、蓝宝石专用设备及通用磨床。2019年,公司由设备业务开始向光伏单晶硅领域拓展。至今,公司在巩固和拓展高端智能化装备制造业务的基础上,抓住全球能源绿色低碳化转型时机,不断延伸光伏产业链投资,布局光伏产业链一体化,除高端装备业务外,已形成了包括硅料、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业链体系。

  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新能源材料行业收入占比已达98%以上,公司已从设备制造企业逐步迈向光伏产业链一体化企业。为更好的体现公司战略布局和主营业务定位,公司名称已由“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4月10日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要,为了更清晰地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板块和战略发展定位,使公司证券简称与公司名称相匹配,并更贴合公司转型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增加投资者对公司业务情况的理解,公司拟将证券简称由“上机数控”变更为“弘元绿能”,公司证券代码“603185”保持不变。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证券简称变更事项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变更公司证券简称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证券简称变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终批准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公司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含控股子公司)。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39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