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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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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北方国际 股票代码:000065 公告编号:2023-011
转债简称:北方转债 转债代码:12701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国际”)于2023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10)。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国际大厦)。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郝峰。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9,055,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016%。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7,151,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1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903,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832,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4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9,049,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826,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9,049,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826,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9,049,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826,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韩旭坤、李敏娜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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