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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1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2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七)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八)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九)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十)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和日常资金周转需要的前提下,为确保核心人才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计划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公司本次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并授权董事长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制度确定的各项流程、还款规定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13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2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冠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购房借款,是为了缓解员工购房时的经济困难,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帮助其早日实现“安居乐业”。《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制度》”)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1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比中光”)于2023年3月3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制度》”、“本制度”),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借款管理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1、目的

  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为确保核心人才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缓解员工购房时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2、适用范围

  《借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申请条件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子公司”的范围包括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

  二、《借款管理制度》的授权执行

  1、《借款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为保证资金池内借款的合理分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进行统一规划。

  2、《借款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制度确定的各项流程、还款规定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等事宜。

  3、公司财务部为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划、核查、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上述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2、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1.5倍且不超过员工职位级别对应的借款金额上限,确保借款员工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其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到期借款;同时对员工购房借款的申请审批条件、借款发放流程和还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降低了资金风险。

  《借款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合理防范和控制员工购房借款的偿还风险。公司将根据本制度严格控制风险,确保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与符合条件的借款员工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协议》,进一步明确具体还款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如有异常情况按协议约定办理,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力,以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和日常资金周转需要的前提下,为确保核心人才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计划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公司本次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并授权董事长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制度确定的各项流程、还款规定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等事宜。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购房借款,是为了缓解员工购房时的经济困难,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帮助其早日实现“安居乐业”。《借款管理制度》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免息借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帮助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确保公司人才战略达成。

  公司针对本次向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事项制定了《借款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履约能力,明确借款及还款等流程,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整体风险可控;本次借款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奥比中光本次提供购房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员工,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经济支持,既可以缓解员工购房的经济压力,也能稳定核心人才队伍,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同时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事项无异议。

  五、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累计已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人民币7,900万元(不含本次);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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